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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调报告

环境污染治理各类型城市居民评价
——2012年污染治理广东省城镇居民评价民调报告之三

发布日期:2012-6-16

 
       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本年5月进行了“2012年污染治理广东省城镇居民评价”民调。本调查范围覆盖全广东省各地市和县的城区,以及70%以上镇区,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,电话访问了2011位城镇居民。调查围绕废气、废水、垃圾废物、声光四类污染的治理设置了12项指标供受访者进行评价。本报告着重分析各类型城市居民的评价特点。

  调查结果显示,环境污染治理各类型城市居民普遍不满,尤其是汽车尾气和塑料用品污染治理。具体来看,城市发展最快的广州、深圳居民对与商业、服务业相关的废气、废水治理不满意见最大;地级市居民对废水治理整体不满居高;镇区居民不满意见则突出在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、垃圾污染治理上。


 1、废气治理镇区居民满意度最高,地级市居民不满突出。

 3项指标,镇区居民满意度均在25%左右,高出其余类型城市居民,“汽车尾气”治理最为明显。地级市居民不满意度均在35%及以上,其中“汽车尾气”、“工业废气”治理不满超过大城市,分别高达47%、38%。

 从动态看,镇区居民3项指标满意度均有所上升。相反,地级市居民对“工业废气”治理、大城市居民对“餐饮油烟气”治理不满均有上升,增幅分别为6、3个百分点。值得一提的是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对“汽车尾气”治理的不满上升,而其余类型城市居民不满均下降(见表1)。

 



 2、废水治理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评价呈现下降趋势。

 ——生活污水治理,镇区居民不满仍最突出,地级市、县城及县级市不满上升。镇区居民不满意度高达39%,连续两年最高。从动态看,县城及县级市、地级市居民不满分别增加3、6个百分点,达到33%,与大城市居民一样,三人中就有一人不满(见表2)。

 


 ——餐饮等服务业废水治理,大城市居民不满居高不下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上升明显。大城市居民不满意度达到四成,两年来不满均最高。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较去年明显增加12个百分点,达到35%,不满居次(见表3)。

 


 ——工业废水治理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有所上升。各类型城市居民不满意度均过三成,且高出满意度10个百分点以上;其中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意度较去年增加5个百分点,而满意度减少4个百分点,两者差距进一步扩大(见表4)。

 


 3、垃圾废物污染治理,各类型城市居民均不满,镇区居民较为突出。

 ——生活垃圾污染治理,镇区居民不满仍最高,且有上升。镇区居民不满高达38%,较去年增加7个百分点,高出满意度;而其余城市居民不满意度均在三成左右,低于满意度,评价差异显著。

 ——塑料用品污染治理,各类型城市居民不满均有所上升,县城及县级市最明显。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意度较上年大幅增加11个百分点,达到四成,与地级市同高。

 ——工业建筑等废物污染治理,各类型城市居民评价差异不大。各类型城市居民满意度与不满意度基本持平,均在25%左右。从动态看,大城市、镇区居民满意度上升,而地级市、县城及县级市居民不满意度上升(见表5)。

 



 4、噪音污染治理镇区居民评价改善较明显。

 镇区居民满意度较去年明显增加12个百分点至43%,同时不满意度减少7个百分点。另外,大城市居民满意度最低,不满意度最高,均为三成,评价仍显低(见表6)。


 综上所述,近一年来,县城及县级市居民的不满呈现全面上升趋势,特别是餐饮等服务业废水和塑料用品污染治理;而镇区居民的满意度持平中基本呈上升趋势,其中汽车尾气、工业废气、噪音污染治理评价改善较明显。

 

 调查与分析方法:

 本报告数据源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12年5月份进行的“污染治理广东省城镇居民评价”调查。本调查范围覆盖全广东省各地市和县的城区以及全省70%以上的镇区,总样本为2011位年龄在16至65岁的城镇居民,在95%的抽样置信度下,最大绝对误差不超过2.2%。

 本调查采用电话访问法收集数据。抽样框以民意中心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“居民电话访问源码库”建立,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家庭电话号码为样本。调查中同时采用“生日法”,邀请被抽中家庭中生日最靠近访问当天的成年人接受电话访问,以确保样本的随机性。本次调查样本范围覆盖不同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地区、受教育程度的城镇居民,符合广东省人口的性别、年龄基本特征。

 调查由受访者对事项进行“满意”、“比较满意”、“一般”、“不太满意”、“不满意”的评价选择,并以满意度和不满意度进行评价特性分析。满意度为选择“满意”与“比较满意”的受访者比例之和;不满意度为选择“不太满意”和“不满意”的受访者比例之和。

 报告着重分析不同类型城市居民的评价特点。各类型城市划分根据广东省行政区划和城市规模的特点,将全省分为大城市、地级市、县级市及县城、镇区四类城市。其中将广东省21个地级市划分为大城市和地级市,大城市包括广州、深圳两个城市,地级市包括其他19个地级市。1、大城市是指广州、深圳的市辖区,不包括下辖县级市以及镇;2、地级市是指除广州、深圳之外的19个地级市的市辖城区,不包括下辖县级市、县(自治县)、镇;3、县级市及县城是指全省21个地级市下辖县级市、县、自治县的城区,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;4、镇区是指全省21个地级市下辖镇区,不包括镇辖乡村,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。

 除了抽样误差之外,访问用语及实际操作均可能对民调结果产生影响,如加大误差或引起偏见。

 具体抽样方法请参见中心网站(www.c-por.org)上“我们的方法”;完整数据请查阅中心网站“数据库”。

(项目负责人、执笔人:魏惠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