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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调报告

政策听民意,问责不可缺

发布日期:2011-8-22
 

    作为长期从事民调工作,对“征求民意操作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归纳为一点,就是法规制订者对民意的怠慢,要么虚与委蛇,要么‘顶硬上’”深有感触。从这几年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参与征求民意实际操作来看,政府要搜集真实的民意,技术、组织、执行的层面已不成问题。而且近年相关规定已开始陆续出台,如广州今年出台实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,就以法定程序的性质保证公众参与到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,不久前垃圾处理的相关立法也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。    

    可结果正如网民所担忧的,“征集民意有可能是在走过场”。本质上,我们还是看不到民意对政策法规产生实质性影响。沸腾的民意,真的只是因官僚习气而被冷却吗?为何法定程序还是未能保障民意在政策法规中得到反映?对公权力的约束就那么无计可施?

    制度保障仍是约束公权力的不二法门,只是目前法定程序存在许多问题,其中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就是问责制缺位。现在许多政策法规在推行时遭到民众的反对,就是因为某些官员、部门弄虚作假,以各种方式规避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。毕竟明着“顶硬上”的还是少数,如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,开始说要坚决推行,最后还是听取民意暂缓执行。

    但对于那些制造“伪参与”、“伪听证”、“伪公示”、“伪评估”、“伪监督”的官员、公务员来说,在法定程序上仍是难以追究责任的。以《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为例,在问责上也只有含糊的一句“违反本规定,或者在决策起草、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贪污受贿等违法、违纪行为的,按照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”。可以说,问责缺位,是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上的致命漏洞。“为人民服务”还是“为领导服务”,其实官员们都是十分清楚游戏规则的。

    所以,政策听民意,问责须先行,必须对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惩,对弄虚作假的官员、职能部门予以追究。而民意中心就《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出台前曾发布的一份相关建议的报告中,已提出健全的问责制度关键有三大方面:一是问责要全面,应涉及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领域,其中最核心的是对决策的拟制部门、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。二是问责要具体,对涉及的环节、领域、对象应有详细的规定,特别是对失责的处分要有明确的具体条文作为有效的制度保障。三是问责要公示,问责的对象、内容等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示;而决策执行后出现问题的,问责处分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。